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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12-21王锡明

人大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规范性法律

□ 王锡明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强制法共分七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法律的效力在于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涉及人大立法和监督的方方面面,对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行为关系重大。为此,当前以及今后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宣传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五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是对行政强制实践的科学总结[2],有许多规定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和改革。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法律精神实质,也要准确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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