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地方组织法应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2-12-21纪荣荣
人大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制度
□ 纪荣荣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完善列入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从实际情况看,各方面对于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都有比较高的期待。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修改好地方组织法,对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度,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并强调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各方面应重视研究解决地方组织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立法上回应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新期待。
一、地方政权机关应按照宪法地位分别制定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地方政权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12月、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分别对该法作了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主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从宪法规定上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两者的权力来源、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一部地方地方组织法中对两者的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作规定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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