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2-12-21王全法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
□ 王全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法律上说,我国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是以选民的身份选举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从逻辑上说,人民既然有权选举人大代表,当然也就有权将其罢免。人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1],因此人民的罢免权与其选举权一样,都属于宪法性权力,两者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法律对选举权和罢免权的规定应当是一致的。如果法律只重视选举权而忽视罢免权,对选民的罢免权缺乏必要的规定,甚至限制罢免权的行使,则意味着人民只有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期间,才能体现出自己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一旦选出之后,他们也就丧失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这种情况,显然与“人民主权”原则不符。因此法律必须对罢免权予以充分的保障。当然,法律对选民的罢免权也应当加以合理的约束,否则,罢免行为也可能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最终也会损害全体人民的利益。
在我国,只有基层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因此我国选民实际上只能针对基层人大代表行使罢免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