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别
2012-12-21江辉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
□ 江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通过若干“决定”、“决议”,这些“决定”与“决议”在性质上是属于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是其他性质的决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如: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等)都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实践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在工作中掌握。据官方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40件(截至2011年10月)。可以这么认为,在该240件目录中的文件属于法律,该目录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则一般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但据笔者了解,各方面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的认识。对于某些决定,如《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是属于法律还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简要探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别。
一、区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意义
表面上看,因为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区分二者似乎没有太大意义。但深入分析后发现,首先,对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宣传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相较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律创设了反复适用的制度规则,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很大,所以对法律的宣传要较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宣传更广泛得多。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进步,我国部分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特别重要或对公民权利义务影响很大的制度,必须由法律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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