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2012-12-21刘晓东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信息
□ 刘晓东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 刘晓东
民主立法、公众参与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大原则。立法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喜人的成果。
一、加大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力度
地方立法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没有地方立法的公开,就谈不上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近几年,地方立法信息公开的程度越来越高,但仍要进一步加大地方立法公开的力度。
1.要全面及时地公开地方立法信息。地方立法涉及诸多方面,例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订,法规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和通过,召开各种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等。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地方立法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对地方立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公开地方立法信息还应当及时,特别是需要公众反馈意见的信息,更要讲究时效。现在,不少地方公布的地方立法信息不全,一些该公布的信息不公布,有的公布不及时,新闻变旧闻。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2.地方立法信息公开要连续完整。在地方立法信息中,重要的是有关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要连续完整。所谓连续,就是法规草案一般都要经过二审、三审,个别的可能还要经过更多次的审议。法规草案信息不能只公开一次,而应当每次审议都要公开,要有连续性。所谓完整,就是公开的信息,不能仅为法规草案,还应有其他相关的文件一并公开,如法规草案说明、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乃至立法依据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