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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中的回避问题

2012-12-21李鹏程

人大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制度

□ 李鹏程

不久前,在中国人大新闻网上看到一篇《审议发言时拟任人员有回避的必要吗》的文章,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中关于回避诸多问题的思考。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更高更深层次的议事程序和制度问题就越来越被社会和人们所关注,进而人大常委会任免回避的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人大研究探讨的新课题。现实中,当权力与理智发生碰撞的时候,应该是理智战胜权力,但有时往往与其相反,当遇到权力诱惑和人世情感驱使的时候,作为个体的人难免凸显私情私心,天平难免就会偏移,理智难免就会瞬间不在。人大常委会每一位成员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同样会遇到权力与理智的碰撞,同样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因此,在人大常委会任免中,设置一些限制是为了公平与正义,有限制的回避,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免权力充分公正地行使。

一、关于回避的问题

一些国家的议会也有较明确的规定,譬如英国防止以权谋私的“利益声明”制度就有回避制度的实质意义。英国议会常设委员会在选举委员会主席之前,要求每位委员向委员会秘书递交一份详细的个人经济利益材料,并在各委员中传阅。选举后,当选的主席首先要求每位委员申明本人与委员会职能范围和主要工作可能相关联的利益。委员们发现个人利益与某项调查事项有关联,应尽早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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