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2012-12-21葛胜亮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 葛胜亮
我国于上世纪末开始引入立法听证的有关做法,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举行听证会,开地方立法听证先河。2000年立法法实施,正式把立法听证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此后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就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但由于立法听证制度引入我国时间不长,也缺乏国家立法系统规范,无论在听证范围、组织程序、过程监督还是结果运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足。本文试从分析当前立法听证工作中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入手,就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提出一些浅见。
一、当前地方立法听证中的突出问题
第一,法律依据不够完善。目前地方人大多以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八条作为本地制定立法听证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事实上立法法这两条规定是针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立法行为所做的具体规范,其调整对象并不明确指向地方立法机构的听证活动。虽然地方人大可以据此“参照”适用,但立法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制度,如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免使其权威性有所欠缺。而且国家立法的缺失,一方面导致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随意性很大,制度设计千差万别,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和目标,使各地在具体程序和规定上步子不敢迈得太大,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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