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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扩大路径探讨

2012-12-21佘俊

人大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约公民政治

□佘俊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一项紧迫任务。本文从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扩大路径切入,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1.政治经济因素制约。其一,政治体制的制约。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定程度的脱节,有关政治制度的设置还不够完善,从而制约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其二,经济体制的制约。一方面,我国生产力发展还相对落后,国家用于政治、文化建设方面的资金相对不足,公民从事政治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公民还在终日为生计奔波,难有政治参与的闲暇[1]。

2.参与热情不够高。公民的政治意识还不够强,“政治冷漠”仍比较多见,仍有相当多的群众尚不知“政治参与”为何物,更不要说主动去参与了。相当一部分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对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政治生活参与热情不高。也有部分公民即使参与了,也有被动参与和消极参与的心态,大多走过场、流于形式。如就选举权来说,相当数量的公民在民主选举活动中消极参加、被动应付。

3.参与方式途径有限。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形式和渠道主要是通过投票、选举、结社等形式进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来开展,参与机制相对单一。参与途径也很有限,“官办”的社会组织较多,它们代表党和政府更多一些,行政化、机关化倾向比较严重,亲和力不够,社会公众对其依赖感不强。部分新的参与方式不仅数量有限,而且要受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网络和手机这两种参与方式,对于参与者的经济基础和知识素养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在短期内难以成为普及范围很广的参与方式[2]。

4.参与主体不均衡。政治参与尚未完全焕发出整体的热情,主要还是集中在社会的“精英阶层”,对其他阶层尤其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社会群体,如流动人口、民间组织等还没有很好地纳入参与主体中来,农民和工人的声音不够,表现出参与不足,甚至不参与的特点。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文化水平、不同政治素质的公民政治参与也很不均衡。

5.法律制度显得滞后。目前,同公民政治参与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只有选举法、代表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些对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有利的法律,如公民参政法、社团法、新闻法、出版法、舆论监督法等,都尚未制定。现有的法律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参与的程序、方法、途径、参与权受到侵犯后的补救方法等等。当前常用的信访、公示、听证会等参与制度存在执行力度不足、执行不到位和走形式等诸多问题,限制了其绩效和影响力。

6.参与信息不对称。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而言在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方面仍处于劣势,公民参与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信息发布、接受和反馈情况。仍然存在重要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部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由于受传统等级结构的影响,公共服务理念得不到完全落实,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对权威的屈从会导致信息被扭曲[3]。

7.参与能力不够高。传统文化的一元价值取向,扼制了群众的创造精神,使得依赖盲从的政治心态成为群众的心理痼疾,政治参与的盲目性突显[4]。公众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不够高,很多公民没有掌握基本的民主生活技能,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政治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所知甚少,不知道应该如何实现参与。

二、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

1.着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全面加强国家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体系。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公民参与的进程,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民民主决策的权利。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5]。

2.健全完善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支持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广大公民的结社自由,鼓励公民依托这些自治组织有序地参与国家的各项政治活动。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有意识地培育社会力量,扶持和扩大代表各阶层利益的社会团体的影响[6]。

3.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和惩治各种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评议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信访制度等体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监督机制[7],进一步促进政治参与政策及各项制度的执行。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8]。

4.扩大公民立法参与。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积极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并逐步做到制度化、法律化。广泛开展立法调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对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9]。

5.开辟社会参与渠道。在政治监督上,积极探索代表联系选民的途径,拓宽选民监督代表的渠道。发挥好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多种监督主体的职能和作用,运用各种媒体进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利益诉求和表达上,要广泛开辟各种渠道,如接待日、协商对话、举报制度、民主评议、听证制度、政风行风热线、电子信箱、网上博客等,将更多现代化信息载体和手段有效运用到有序政治参与中来。

6.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国家机关的活动应进一步透明,信息应进一步公开,公众知情权应进一步落实。如尽快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加快实现财政预算的公开、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公开、立法公开听证、公民自由旁听人大会议辩论等。

7.提升参与能力和积极性。在全社会更加广泛地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和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培养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教育、传授和训练,使他们了解民主规则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提升其参与能力。实行一定的激励机制,有关国家机关对政治参与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如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10]。此外,还可以从精神层面给以褒扬,如将有序政治参与情况载入有关个人资料、进行表彰等,增强其荣誉感和积极性。

注释:

[1][2][3][4][6][10]叶战备、惠娟:《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探析》,载《探索》2008年10月15日。

[5][8]罗豪才:《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推动政治文明建设》,载《人民日报 》2003年9月9日。

[7]张伯铭:《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理性思考》,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10期。

[9]杨茂林:《县级可持续政治发展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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