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借鉴各国文化立法的经验
2012-12-21冼志勇
党政研究 2012年4期
冼志勇
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借鉴各国文化立法的经验
冼志勇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可以借鉴世界文化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以韩日为代表的政府战略驱动模式,以德法为代表的混合驱动模式的立法经验,有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基础。完善我国文化立法体系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要以“文化强国”的新思路,结合《决定》、《纲要》确定的文化发展规划,走特色化、差异化的文化立法发展之路,构建以文化基本法为核心,文化促进法为基础,涵盖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交流与文化安全的文化立法体系。
文化立法;立法模式;模式选择
“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阶段。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调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国内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国外各种文化斗争尖锐复杂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立法形式增强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完善中国特色的文化立法体系更具紧迫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可以借鉴世界各文化强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统筹规划。世界文化立法模式可划分为以美英为代表的市场成长驱动模式,以韩日为代表的政府战略驱动模式,以德法为代表的混合驱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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