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感光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2-12-08
影像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管理
经2012年3月9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25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印章、领导同志公用名章;适用于学会及各分支机构出具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等用印事项。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学会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刻制印章须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刻制印章须向全国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拟定印章名称,应与准予登记的称谓一致。
第五条 印章规格、式样等要符合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责任心强的专人具体负责,协助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分支机构印章,原则上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后,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指定地点保存,要做到随用、随取、随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