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权的绩效分析
2012-12-01刘云虹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刘云虹
(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权的绩效分析
刘云虹
(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创设的政府最高监察机关。弹劾权是监察院的最主要的职权。通过对弹劾对象(被弹劾人的官阶、职务、所在区域)、弹劾原因、弹劾结果的统计,可对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情况做一个明确和具体的分析,说明监察院的绩效,并折射出监察院制度创新的成与败。
弹劾;监察院;绩效
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近代以来的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分权制衡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权膨胀而“成为架空立法权、司法权的集权形式,破坏了分权制度”,所以,“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国家并未按照自己所标榜的三权分立原则来建构政权组织形式,往往是行政权过分庞大,而立法权只是作为一种陪衬而成为一种装饰品。”①任雪丽:《马克思恩格斯权力制约思想解读》,《东岳论丛》2009年第12期。孙中山在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考察之后,却认为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在于议会的立法权过大构成对行政权的制约,导致政府的无能,应将监察权从议会中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院正是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创设的国家监察机关,承担监察全国公务人员的职责。然而,作为宪政创新设计产物的监察院却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监察院绩效甚低,不仅在当时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而且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也是众口一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