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下装卸时间计算以及缺席裁决的相关问题——香港仲裁案例评析*
2012-11-29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初北平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张敏敏
受载期之前船长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效力如何?亏舱情况下的装卸时间应如何计算?此外,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租家并没有参与到仲裁员指定程序以及仲裁审理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将如何做出裁决?这些问题对于当前从事国际租船实务的人士仍然比较模糊。本案是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船东向租家索赔亏舱费、装港产生的滞期费。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争议在香港仲裁。案件争议涉及上述三个焦点问题。本文将在分析案例时,对上述问题在英国法下的地位予以澄清。
[案情]
2011年3月11日,船东与租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该租约由一份通过传真签署的租约确认书(fixture note)证明。当事人在租约确认书中约定:由船东提供船舶承运租家提供的最少57 000 t煤矿货物,装货港为印尼TG.Pemancingan港口,卸货港为中国宁德港;受载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3月20日;若产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在香港仲裁解决。同时,租约并入了标准的金康94租约格式,租约确认书中的具体表述为“其他条款依据金康94(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 as GENCON C/P 1994)”。
履约船舶于2011年3月14日1000时抵达装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以下简称“通知书”)。装货作业于2011年3月16日1750时开始,于2011年3月23日0230时结束,但是租家仅仅提供了55 740.596 t货物,短量1 259.404 t。并且,因为租家未能准备好货物出口文件,船舶直到3月23日1950时才驶离装港。2011年4月2日0930时,船舶抵达卸货港,并于4月11日1530时卸货完毕。
[争议]
船东向租家索赔亏舱费以及装货港滞期费,但租家否认船东提出的装货港滞期费索赔,租家认为船舶在装货港存在速遣,并主张与亏舱费冲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