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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基于日美类似制度的思考

2012-11-24□王勇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企业

□王 勇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0)

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基于日美类似制度的思考

□王 勇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0)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但目前,我国的限期治理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相比日本和美国环境法上的类似制度,则可为我国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的改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环境法;限期治理;比较研究;改善

一、我国环境法上的限期治理制度及其缺陷

一般认为,限期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1](p97)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限期治理制度。有学者指出,确立该项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的工业还不发达,工业技术、设备相对落后,特别是一些老工业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方面都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造成环境污染。要改变这种现象,又不可能一步到位,否则会把企业“卡死”;另一方面,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不能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破坏环境,治理老污染源、重点污染源已迫在眉睫。因此,必须找到既能促进环境保护,又给企业发展留有余地的管理方法。“限期治理”就是其中有效的管理方法之一。[2]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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