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2012-11-17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3期
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从目前的博文发表习惯看来,大家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发表在自己博客上的内容即为博主原创。而法院的这一判决可能会使得博客上的文章署名更加的乱而无序,不利于形成网络作品的权属清晰化,法院更应该在引导网络用户发表作品时正确署名问题上作出一些努力。”
当事人
原告
谈笑靖
被告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简称王府井书店)
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出版社)
【案情】
原告谈笑靖主张其创作了诗歌《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于2007年5月15日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2008年10月,《读者》第20期第7页刊登《见与不见》一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仅一字之差且字义相近,其余文字及分节均一致,署名为仓央嘉措。2008年10月7日,原告向《读者》杂志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告知上述文章署名错误,原告为该文作者,该文发表于原告博客。2010年8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该书副标题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情与诗”,作者子非,该书第33页收录了前述《见与不见》一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客作品同样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原告以其博客登陆过程的公证及做出权利主张的邮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由于仓央嘉措的出版物中该文作者争论较大,且有《读者》对该文署名在先,故该认知错误非被告珠海出版社自身所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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