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
2012-11-17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
“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
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极大,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权利人所受损失也不易统计;然而我们并不能出台类似于SOPA一样严格的法律政策,“拿来主义”在我国目前行不通,立法技术遭遇挑战,权利人只好开辟新道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
原告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绫致公司)
被告
崔焕所
杜兴华
【案情】
绫致公司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同时经许可在中国生产、经销和出售“JACKamp;JONES”商品,两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绫致公司发现一个域名为jackjonescn.net,自称为“JACKamp;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的网站,利用上述商标进行搜索竞价排名,并在网站内大量使用上述商标销售服装,并声称为专柜正品。该网站的经营者为崔焕所,域名注册者为杜兴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9余万元。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被告实施了仿冒商标、域名侵权、假冒官网、竞价排名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和网络支付等方式获得巨大非法利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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