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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二级甲等医院城镇低保居民医改报销具体措施

2012-11-16周历军

中外医疗 2012年3期
关键词:医院

周历军

(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 吉林省吉林市 132002)

国务院在2009年4月6日启动新医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成为其总体目标。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的《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试行)》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1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个人医疗费负担,从7月1日起,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8万元提高到5万元[1]。

对于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弱势群体,在符合医保规定的治疗范围内,就诊医院可直接进行两次报销,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超过总额的20%。

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王雅萍不幸患上了恶性肿瘤,需要大笔医疗费。她没有工作单位在社区参保,同时又是低保居民。当她放疗,化疗费用花过300元起付线后,市医保报销55%,个人自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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