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2012-11-14辽宁海事局王玉洋饶滚金邵国余
世界海运 2012年3期
辽宁海事局 王玉洋 饶滚金 邵国余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1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对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的修订。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历来是影响船员队伍发展的核心政策规定之一,是船员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在船员培训证书体系和业务架构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在业界素有“指挥棒”“风向标”之称,因而始终为业界所广泛而高度关注。“11规则”较“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对此进行相应的阐述和说明。
一、“11规则”出台的背景
自2004年“04规则”颁布实施以来,有关海员考试、发证的国际国内要求和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04规则”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重新来审视当初的立法基础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对“04规则”的修订主要有国际层面、国内层面、现实层面的因素和背景。
首先,在国际层面上,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 )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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