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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威慑力——基于域外数据的实证分析

2012-11-14何孟佳

何孟佳,彭 涛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4;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都 610017)

论死刑的威慑力
——基于域外数据的实证分析

何孟佳1,彭 涛2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4;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都 610017)

通过对A国与C国有关数据进行的辩证分析表明,现存证据对于死刑具有威慑力的证明是出人意料脆弱的,死刑是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不仅仅值得“合理怀疑”而且更是一种高度的不确定。从这些实证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死刑的作用并不广泛,且无法确定其作用究竟是积极还是消极。在当代刑法理念已经从“报应”转换为“纠正、维权”的今天,我们应当从中明确我国刑事立法推进的大体方向。

死刑;威慑力;实证分析

刑罚主要(即使并非绝对)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手段,尽管由于社会形态、政治制度或政治信仰不同,刑罚或者十分严厉或者比较宽松,但都旨在达致矫正修补之目的,都要追究个人或集体责任[1]。然而,纵观人类文明史,却没有哪一种刑罚像死刑这样饱受争议。

在死刑威慑力的庇佑下,我们却很难回答安全感和幸福指数究竟孰强孰弱。因为,公众在享有严刑保护的同时,也将生命处置权有条件地让渡给了国家。生命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恐惧中,使得现代法律体系的中心理念“天赋人权”产生了悖论,违反了良法所应具有的基本原则——生命权至上。这一悖论,导致几个世纪以来有关死刑的法律和司法政策与其产生的争议始终并驾齐驱。在当代社会观念愈加重视人之生命的趋势下,要破解前述悖论,我们可能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死刑的威慑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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