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丁宇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丁宇峰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南京210012)
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丁宇峰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南京210012)
融资租赁自产生以来,在各国立法中都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也有不同的部门法对融资租赁进行调整,但各部门法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在融资租赁立法上,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和法律规制,明确对融资租赁的征税标准,取消对融资租赁主体的金融监管。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缺陷;完善
20世纪50年代以来,融资租赁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融资方式,但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却相当薄弱,各国立法存在显著的差异,比如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进行设计,法国则制定了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而且,各国立法对融资租赁的规范都涉及多个具体的法律部门,包括商法、税法、财务制度等,我国也不例外,这种立法模式导致立法的差异和适用困难。正值我国加紧制定《融资租赁法》之际,笔者拟对我国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其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范简述
自1982年7月9日《海关总署关税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出台后,我国陆续颁布了调整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