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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是否系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本面目及罪过形式探讨

2012-11-07贾济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贾济舟

吸毒行为是否系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本面目及罪过形式探讨

文◎贾济舟*

本文案例启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精确化刑法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中醉酒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根据完全迥异。同时,意见分歧对立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不同,从我国当前社会利益和公共一般安全观念角度出发,对醉酒行为有必要予以严惩,而无需借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9日凌晨3时许,曾某某在吸毒后来到其朋友谭某某、汪某住处。之后曾某某因为吸毒作用导致情绪失常,产生幻觉,于是其将厨房内的煤气瓶拿到客厅并拧开阀门,用点燃煤气瓶的方法对谭某某、汪某进行威胁,并用开酒瓶的小刀、菜刀威胁谭某某、汪某,在此过程中划伤汪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后用手机绳、围裙捆绑住谭某某、汪某。当日上午10时许,汪某借机逃出房间并报警。警察到场后,曾某某继续持刀挟持谭某某,并打开煤气瓶,手持打火机与警察对峙。后民警将曾某某制服并抓获。

经鉴定,曾某某案发时精神状况为“精神活性物质(违禁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其实施此次作案行为时,虽受吸毒后精神症状的影响,但其吸毒行为系“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

在司法实践中,因吸毒影响责任能力继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并非个例,对该类案件如何认定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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