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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收受贿赂犯罪的既、未遂认定

2012-01-29管孝国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期

文◎曹 鹏 管孝国

被动收受贿赂犯罪的既、未遂认定

文◎曹 鹏 管孝国

[案情]在广播电台工作的王某为使自己的侄子可以进入该广播电台工作,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两张(各存有3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送给广播电台台长卢某。卢某表示愿意帮忙并将存单及储蓄卡据为己有。后王某感觉卢某并不能办成此事,便将两份存单挂失并更改用户密码。

本案争议焦点,卢某的行为属未遂还是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未遂。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从本案情况看,行为人属于被动收受贿赂的行为。被动收受贿赂的行为,客观行为可以分解三个:收受财物、承诺和谋利的行为。承诺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的同意、许诺、赞许、满足等行为。牟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收取财物之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然,受贿罪中不要求必须为行贿人谋取到具体的利益,因此这里的谋取利益行为很显然还包括口头上的谋利许诺。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诺行为与谋利行为有时候是一体的。收受财物的行为,最能体现受贿犯罪是财产犯罪的法律属性。因此,收受财物应作为受贿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志较为妥当。收受财物表现为对财物的现实拥有,此种拥有可以表现为现实的控制,也可以表现为对财物的抽象支配。如果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仅有形式上的控制,实质上行为人根本没有真正控制财物的,不能算作完成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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