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2012-11-02张毅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张毅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 100872)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张毅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 100872)
关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双方各执一词,都有道理。通过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特点、异同以及它们的优缺点的分析,可以发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不是完美的,相反它们在民主实践中可以互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就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但在民主实践中还应适当选择,根据情况采取恰当的民主形式,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侧重运用一种民主形式,以另外一种民主形式为辅,体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精神,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民主的形式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民主形式有两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1]P(34-35);十七大报告又强调要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主,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主协商的思想,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怎么搞好民主实践,是以选举民主为主,还是协商民主更适合我国政治民主实践,争议较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