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视阈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研究
2012-10-22郑代良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郑代良
(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418008)
从中国民主政治实践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实现必基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良性互动与精诚合作,否则“新” 将难以突破 “旧”,因为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类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下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从法律上厘清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两者关系(见图1)。

图1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法律关系简图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两者这种“应然”关系要真正转变化为“实然”关系,其关键点是根植于社会民主政治实践和贯彻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过程,但在中国现实政治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新模式——“善治”,其核心价值是 “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P8)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难以在政治实践中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与通力合作,其根源在于乡镇改革自身的 “二难困境”和村民委民会自身的“自治瓶颈”。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实质性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两者关系由“应然”到 “实然”提供了政治平台,也是乡镇改革和村民委员会突破自身困境和瓶颈的绝佳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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