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药监执法的影响探析
2012-10-1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13期
关键词:程序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李艳霞 陈立栋 宋运林

▲药监工作人员在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快筛检测
《行政强制法》[1]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程序的重大立法,三者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强制法》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兼顾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着力寻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确立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和严谨的实施程序可能对行政执法产生深远影响。[2]如何准确解读《行政强制法》,认真研究其对药监执法的影响,并积极应对法制环境的变化,这对药监部门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强制法》授权药监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5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在药监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统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药监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暂停药品销售和使用、暂停医疗器械销售等,分别由3部法律、3部法规和3个部门规章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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