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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访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

2012-10-17文图中国当代医药

中国医药导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中医药

文图/《中国当代医药》记者 王 霞

菊红花委员

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传统)医药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认为,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立法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

菊红花委员表示,通过立法,可以继承、保护、扶持和促进民族医药事业,这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丰富中华文化内涵,进一步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仅仅在附则第六十七条中表述:“民族医药参照本法执行。”而民族医药的含义较为广泛,假如均按中医的模式来运行的话,必将会产生诸多矛盾,阻碍并影响民族医药的健康有序发展。

菊红花委员对与民族医药相关的政策法规了如指掌,她说,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84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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