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 检查指南规范性研究
2012-10-16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17期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
屈浩鹏 俞坚静 张凤梅 张娟 李卫华 张如坤 宋然然 江滨 杨松
(接8 月下)
第四部 建立药品GMP 检查指南的行性分析
一、建立药品GMP 检查指南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GMP 认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这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分依法制定、发布、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进行处罚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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