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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收确认差异分析

2012-09-22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商业会计 2012年18期
关键词:成本工程企业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银川 7500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当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在预收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工程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差异。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法律依据

在实际业务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

1.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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