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博弈理论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思考
2012-09-13蒲勇健
中国软科学 2012年1期
师 伟,蒲勇健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基于行为博弈理论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思考
师 伟,蒲勇健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行为博弈理论认为人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同时还具有积极互惠与消极互惠动机。其中,消极互惠行为不仅导致效率低下的非合作结果,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纠纷。传统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多集中在司法领域,而本文以行为博弈理论为视角,在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连续互惠理论基础上,引入客观第三方的行为策略,并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参与者的消极互惠行为会被弱化,从而为我国社会的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新的研究角度。
纠纷;互惠;第三方;
一、前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利益上的矛盾冲突,而是指它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化解矛盾、消除冲突的过程中达到和谐。在我国,处理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有两种:诉讼与调解。
诉讼制度更多的反映了纠纷化解过程的对抗性一面,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是解决纠纷最公正的方式。但是,诉讼方式成本高,在人情化的社会中,人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打官司。因此,诉讼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遇,很多情况下,人们更愿意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制度体现了纠纷化解过程中避免直接对抗的特点,是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