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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事实的动态理论界定

2012-09-11孙日华王晓东

关键词:法律

孙日华,王晓东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2.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一庭,北京100035)

司法过程中事实的动态理论界定

孙日华1,王晓东2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2.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一庭,北京100035)

在司法过程中,事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事实”这一概念在现实中被广泛地运用,又增加了我们获得清晰认识的难度。学界从很多角度对事实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力量分散且“专业槽”问题严重。然而,对于司法最有价值的分类,应该是按照事实在司法过程中的动态运行,分为客观事实、案件事实和裁判事实。并且在不同的法律主体参与之下,形成不同的事实范式。

司法过程;事实;动态;范式

一、事实的概念

“事实”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从自然科学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都存在着“事实”的概念,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说法:

第一,事实是客观的存在。即事实是先于人并不依靠人的一种客观存在,其与人没什么关系,其完全不受人的影响就可以完整地存在于世界之中。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情况,是不含有人的认识因素的自在之物,其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罗素就曾如是说:“我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他存在还是不存在……大多数事实的存在都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它称作‘严峻的’、‘不肯迁就的’或‘不可抗拒的理由’。”[1](P105)

第二,事实是对客观存在物的某种感觉、知觉、意识以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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