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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制改革

2012-09-06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2年5期
关键词:改革

2003年10月党中央决定提出: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而2011年1月上海市、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则使房地产税制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开征房产税,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意义重大:一是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改变需求结构和需求量,对房地产虚高价格进行调节。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缩小贫富差距。房产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目前城市最高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可以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三是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其税收可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可以像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将房产税用于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支出。为此,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制改革。建议:

一、房产税改革应循着法治路径前行。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社会存量财富的课税。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其中包括税种的增设或者变更,这是“税收法定”原则。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决定》第76条提到,将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到现在已经过去20多年的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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