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房价回归
2012-09-28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2年5期
2011年1月出台的“国八条”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将房价调控目标作为地方政府年终考核指标。
此后,多数城市都以房价涨幅低于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控制目标。这个目标过于宽松,如果各地GDP增幅为10%,那么,当地房价涨幅是1%,还是9%,都能达到控制目标。各地房价涨幅差别这么大,显然,其调控房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从长期来看,房价涨幅与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匹配,是较为合理的。但由于目前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高,这样确定控制目标就不尽合理。实际上,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最适合指标是房价收入比。去年,重庆市在全国首次提出让本地居民家庭用6~7年的收入,就能购买一套住宅,其实质就是将房价收入比确定为衡量房价是否合理的参照系。
房价收入比是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的计算方法和统计指标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尽相同,故要借鉴并需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予以修正。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根据这个行政法规的确定,目前,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约高出1/3左右,按照一家三口一套70~90平方米的住房建筑面积,加之综合考虑其他多方面因素,使房价收入比的标准可以提高到6~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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