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护模式”对有自杀行为患者心理健康的影响
2012-09-05王金爱
海南医学 2012年1期
郭 佳,王金爱
(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 长沙 410007)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竟争日益激烈,人们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压力与日俱增,对于那些对压力或“应激”缺乏正确的认知和良好应对的个体,就可能导致心理失衡,轻者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重者采取自杀行为来了结人生。为了探讨奥瑞姆的“自护模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笔者对60例有自杀行为的患者,进行了自护模式护理系统理论的心理护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组资料均来自本院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住院并有自杀行为的60例患者,排除因患精神疾病不能正确自评与合作者。其中,男性19例,女性41例,年龄15~83岁,平均(31±68)岁;文化:初中及以下文化18例,中专及以下23例,本科及以下12例,硕士及以上7例;婚姻:已婚9例,未婚21例,离婚或孤寡老人30例。自杀方式:院内自溢12例,割腕9例,跳楼17例,回家服药3例,服安眠药品12例,其他方式7例。病种:精神分裂症康复5例,焦虑症8例,抑郁症22例,恶性肿瘤9例,身患两种以上慢性(病期5年以上)疾病10例,其他6例。
1.2 评价方法 利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及湖南省精神心理专科患者一般资料评估表,在患者自杀行为发生24 h内,由责任护士与患者进行个别交流,取得配合后用统一导语,无记名问卷,对患者进行SCL-90表评估[1],并根据患者的个体心理特点与自护能力评定,运用奥瑞姆自护模式理论分别进行完全补偿系统、部分补偿系统与支持教育系统进行心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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