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的会计处理例解
2012-08-30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曾庆学
财政监督 2012年11期
关键词:融资
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曾庆学
一、引言
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扣除初始直接费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包含在租金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是: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
未担保余值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也是决定租赁内含利率大小的关键因素之一,进而对租赁投资净额产生较大影响。另外,CPA教材《会计》认为: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按原减值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之间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这一观点多年未变。但是笔者通过多次验算,认为不对,应当按未担保余值恢复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确认和计量。鉴于未担保余值(尤其是其价值变动)在租赁会计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将通过案例,详细阐述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恢复的会计核算,并加以验证,得出结论。
二、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前的会计处理
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收到租金、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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