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基金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2-08-29娄树旺
财政监督 2012年27期
■娄树旺
一、基金预算收入概况
基金预算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原属预算外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的要求,在我国基金预算收入被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包括三峡工程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购置费、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附加费、港口建设费等项收入;第二,商贸部门基金收入,如中央商贸发展基金收入;第三,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等;第四,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项收入;第五,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包括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收入、育林基金专项收入等;第六,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包括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等;第七,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包括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渔业建设附加收入、其他附加收入等。
综合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基金预算收入分类复杂多样,因此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会较为困难。
二、当前的基金预算管理体制
(一)基金收入管理体制
目前,各项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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