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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2012-08-25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期
关键词:公允盈余会计准则

陶 怡

一、前言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空间(例如会计判断、会计估计等)以及信息不对称优势,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修正会计盈余信息的行为。盈余管理行为由来已久,对于企业而言,盈余管理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可以通过利润平滑手段避免资本市场波动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也可能由于盈余管理的存在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导致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经验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大都被过分的开发运用,导致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负面作用大大超出了其正面作用。众所周知,会计信息质量的两个基本特征即为相关性与可靠性。其中,可靠性是相关性的前提,即可靠性差的会计信息根本无从谈起其与决策的相关性,而盈余管理正是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出了挑战,使得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盈余信息成为数字游戏,充分性和全面性均大打折扣。这样的会计信息用于企业决策,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学术界与理论界会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盈余管理行为本身是利用了会计准则的弹性空间而采取的修正会计盈余信息的行为,因此,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于盈余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

1.减少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原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价值出现回升时可以将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转回,这在很大程度上便于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对会计盈余进行调整和平滑,主观随意性极大,进而形成虚假的盈余信息。在新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其沿用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做法,禁止企业转回其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调节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了会计盈余质量。

2.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对某些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旦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况便极易为企业管理层所用,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这会导致企业操作的不规范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对此,新会计准则针对原会计准则中存在的诸多“模糊”规定进行了更为明晰的规定,指导作用更强。以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为例,原会计准则在对确定合并成本及分配、确定作为对价支付的相关资产的损益、发生和承担的负债等方面比较混乱,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新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按持股比例和影响能力将会计处理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做了清晰的解释。

3.适度、谨慎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一大亮点。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以及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很大一部分资产都已经具有了较为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条件。但新会计准则仅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生物资产等项目中适度、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对于公允价值应用划分为三个级次:第一,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考熟悉情况并且自愿进行交易的各方最近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所使用的价格,或者与交易物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没有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并且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计量中,准则明确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取得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些均说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会计计量中的审慎使用,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充分、可靠的证据,这也进一步限制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

4.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披露,提高了会计披露的全面性

会计披露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显著的作用。原会计准则对于会计披露尤其是盈余披露过于笼统,以至于企业管理层尽可能少得披露了企业会计盈余信息。对此,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披露准则,在拓宽了会计披露范围的同时,对各个披露项目的具体内容也均有要求,增强了企业披露的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

(二)新会计准则为盈余管理提供的新机会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助长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尽管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条件的资产才能够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在实务操作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仍然是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按照公允价值的定义,“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显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其间存在很大盈余管理空间。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例,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时,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该准则实施后至今的会计实务过程中,公允价值大都采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并且约有80%的上市公司因该事项实现了利得,因此有理由预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新途径。

此外,公允价值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公允一直是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准则时首先考虑的问题,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收益现值法等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都有不同,资产评估过程中掺杂着诸多人为因素,上市公司主管部门、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影响着资产评估的结果。

2.部分具体会计准则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新会计准则中部分具体会计准则在经济业务处理的规定上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以债务重组准则为例,新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相比)不再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项目),而是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这种做法无疑为企业管理层操纵会计盈余提供了一种途径。如此以来,企业一旦出现负债金额较大而发生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调节企业账面利润,创造纸上繁荣的情形。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中常见,此类上市公司为了防止被摘牌,对其债务进行重组以调节当期盈余,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此外,在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合并准则、股份支付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类似可供进行盈余管理操作的机会。

三、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前已述及,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有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当然一些具体准则也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留有余地,甚至助长了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准则的执行主体(上市公司等)、监管主体(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证监会等)需要通力合作,通过加强准则相关规定的监管以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学习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新会计准则是准则制定机构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市场中微观主体的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显著改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水平。然而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并未充分认清、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执行层面仍受到旧会计准则的影响,从而与准则制定的初衷有所背离,达不到准则应有的效果。对此,上市公司作为新会计准则的第一批执行主体,应当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其运用新会计准则进行业务处理的能力。而作为监管机构的财政部、证监会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应当掌握好新会计准则的执行细节和使用方式,以便强化监管,防止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市场建设,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功能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离不开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也离不开市场环境下成熟的、各司其职的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首先,应当在市场中大力发展资产评估中介行业。前已述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唯一的缺点在于公允价值取得的正当性和客观性。笔者认为,只有在一批成熟的资本评估中介机构参与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好为会计信息质量服务。再者,应当充分调动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如会计职业界、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在会计管制中的作用,加强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弥补政府会计管制中存在的缺陷,最终形成政府、市场、企业和职业界之间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制度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隐含的契约标准,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例如上市、配股、停牌、摘牌、收购等)行为都有着相关规定,这些硬性的指标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面对着利益的诱惑具有十分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也是滋生盈余管理行为的“温床”。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套考核公司经营、财务现状的综合指标体系,避免单一指标对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盈余管理的动机上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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