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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贵族烝、报婚存在原因考察——以婚姻制度和人口性别结构为中心

2012-08-15刘举

文艺评论 2012年2期

刘 举

春秋贵族,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的贵族仅指卿大夫集团,广义的贵族除了卿大夫集团外,还包括天子诸侯与士,本文所论述的对象是广义的贵族。烝、报作为春秋贵族一种婚姻现象是有特定含义的,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娶非生母的诸母,报是指兄、叔死后,弟或侄可娶寡居的嫂子或婶母。在记载春秋贵族历史最重要的著作《左传》中,共出现了五次烝和一次报的婚姻事例,分别是:

桓公十六年: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

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闵公二年: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僖公十五年: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焉。

成公二年: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邲,不获其尸,其子黑要烝焉。

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对于春秋贵族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目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评价定性上,即是为社会承认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还是被伦理纲常所唾弃的个别现象。而对于其存在的原因却着墨不多,在有限的论述中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传统婚姻礼俗影响所致①;二是个人贪恋美色,道德品质低下的表现②;三是民族融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婚姻礼俗影响的结果③。先贤时哲对春秋贵族烝、报婚存在原因的探讨深化了问题的认识,但无论哪种观点均未充分结合当时贵族阶层通行婚姻制度和人口性别结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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