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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现时代的和谐统一*

2012-08-15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市场经济

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 政治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论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现时代的和谐统一*

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 政治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典型的道德事件,引发了一次次关于道德及价值问题的大讨论。这些事件发生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它折射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德的矛盾与冲突。文章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该进入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和谐统一的时代,因而讨论了新时期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和谐统一的时代必然性、当下可能性和实现路径。

个人权利;集体利益;和谐统一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典型的道德事件,如湖北荆州长江宝塔湾大学生见义勇为救人溺水身亡,私家船主“挟尸要价”;小悦悦被碾压,路人见死不救;药家鑫事件,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应该说并不是偶然,它折射了人们在价值观念、美德观念上的变化、冲突和矛盾。这些事件引发了在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个体本位、个体利益得到肯定和彰扬的时代,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如何看待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等问题的思考。在这一事件所包涵的诸多问题中,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简单的讨论个人与集体、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力求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和谐统一的问题。

一、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在现时代的必然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说是嬗变,是因为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形态的转变引发了人们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历史观的深层次的冲突和矛盾,这是一个伴随着痛苦和迷茫的选择中的取舍和前行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个人是受计划支配的对象或客体,个人完全成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资料和工具。政府或组织与个人的关系是一种强制型的社会关系,即计划经济造成了个人对政府或集体的人身依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个人完全从属于集体,个人的就业方式不同,从属的集体不同,其身份、待遇也不同,即个人实现个体利益的方式完全从属其所依存的集体。集体成了个人不可抗拒的外在必然力量,从而个人的本质被集体计划预先地设定,个人的价值完全被淹没在集体价值中,个人没有可选择的自由。由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的利益成为最高的利益,成为每个个人都应该自觉维护和争取的最大利益。以集体利益为重,放弃或牺牲个人利益,在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中得到普遍认同并得到不自觉或自觉的履行。所以在那个时代,涌现了铁人王进喜等一个个舍己为人、舍己为公的英雄和楷模。在那个时代,虽然贫穷落后,但是,个人对人类群体的依赖性,使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的集体意识相对较强,集体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集体主义精神得到最大彰显。

1978年拨乱反正,在改革开放中,逐渐确立并日渐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主体自由的经济,价值规律运行的机制与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换的自主性,使由市场经济形成的社会关系成为一种契约性社会关系,这必将带来人的解放,个人主体性的确立。在这个时代,个人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资本、自身劳动力等,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成为自存的目的而不是他存的工具,个体自由是一切价值的最终源泉,因而个人存在的本质、价值与意义均由他自身去创造和把握。从利益直接获取的层面上看,市场经济的竞争在刺激了人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的同时,也刺激了个人的私利和私心。市场经济似乎给人一种感觉,个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是最为现实的,并且认为没有个人利益的实现,集体利益也成为虚空。这样一来,人们在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上,必然会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至上,谋求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而不是更多的为集体和他人奉献和牺牲。尽管从道义上,他们认同为集体和他人牺牲自我的这种品质的高尚,但在行为上,更多的是以平等的契约或等价交换的关系来权衡利弊得失,选择自保或更有利可图的行事方式。即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们生活富足了,但是人间的温情和大义却显得陌生了,集体的意识缺失,甚至过去被认为最基本的道义的面纱也被市场的“利”字撕碎。由此,湖北荆州长江宝塔湾江面,打捞尸体的船主,坚持1万2千元每具尸体的价格,在钱没凑够的情况下,停止打捞,并理直气壮地说:“这道理就像你去买口香糖,不给钱,别人就不会给你口香糖!”

然而,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人与物的不同在于人的群体生存现实和人是理性文明的高等动物,即人除了维持生命生存,还要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而价值世界是一个应然的世界,是“应该是这个样子”或“应该是那个样子”的世界,是一定的社会主体理想中的世界。这个价值世界或理想世界不是一个“利”字可以衡量的,也不是个人可以左右的,它是一个群体的价值认同,是包括集体利益的最大价值判断在内的应然世界。因而,各媒体才会报导这些道德事件;才会有群众对道德败坏的谴责;也才有网友在看了报导后留下的“道德败坏,一味的发展经济不考虑道德的问题!”的义愤和叹息。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市场经济不是一般意义的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如果说改革开放初的三十年,我们侧重的是市场体制的建构,那么在后三十年,社会主义的性质就显得更有价值和意义了。它要在个人利益增进的同时,增进集体的利益,要在增进社会公平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因而,在今天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和谐统一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发展逻辑的合理归宿。

二、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在现时代的当下可能

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是人本源存在状态及人的生存现状现时代反思的必须,或者说是由人的本体性存在的状态和主体性认知和反思的特征所规定的,并在今日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的结果。

一方面,人的本体性存在,决定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成为当下需要。本体性也是本然性、本源性存在。在世界主、客体未分的状态下,本体就是世界的最原始状态。中国的老子称之为“道”,古希腊人称之为万物之“始基”,恩培多克勒称之为“根”,阿那克萨哥拉称之为“种子”。这种存在是一切后续现象存在的根据,一切现象都从它那里衍生。人作为构成世界的分子是存在本身,没有人的存在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在这层含义上,人是现存世界得以确立的基础。因而作为存在本身,从其生命的延续上看,人必然有物质的需要,即在今天以货币为表征的物质需求的满足是人最根本的需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增进是个人的权利,更是个人与生俱来的本体存在的必需。要指出的是,人的本体性存在,不是简单的个体存在,它是一种包括了种属的群体性存在,因而与种属关系的和谐和互助,也根源于其存在本身,即个人物质的增进和满足不仅是个体的,也是种属本身的。可见,人的本体性存在内涵着个人与集体的矛盾,是个人与集体的对立和统一。还要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协作的社会,即人的存在中的个人与集体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集体,即能否在群体中更好的协作,成为人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或基础,因而,很难设想一个唯利是图的人有多美好的发展前景,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即便是以自利为目标的商人,也要以利他做为实现利已目的的不二选择。现代人个人权利的增进最终是离不开集体利益的,而集体利益增进也离不开个人权利的增进。

另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即人的认知、反思性,使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成为当下可能。主体性是指个人在与自然、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中,具有独立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和力量,更进一步地说,人在客观的、外在的必然性力量面前,具有自主、主动、自由和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征。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可通过能动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去把握客观世界。正是因为人是主观能动的,因而人对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利益和外部条件有主观自明性,对自身的命运和行为有主动性,因而人对自身利益的意识是与个体的主体性存在相伴随行的。人的主体性不仅是个体的生存,而且人的群体性存在方式,人的主体性力量还以集体的方式表现。特别是在苦难和危险的境况中,当危险只是某些个人的或特定人群的,其与危险不相关的人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有人选择自保,甚至趁火打劫;有人选择扶持和援助,甚至不惜牺牲自己。如果这种危险是群体所共同面临的,它必然以集体的方式体现,大家共同赴难,团结一致。人的主体性存在,即人具有认知和反思的能力,使人类理性可以透过繁杂的现象发现事物发展变化的因果必然性,即事物的本质,从而获得绝对真理。在市场经济某个阶段,人们可能只看到个人的利益和所得,个人本位主义凸显。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使社会合作越来越密切,人的协作性越来越重要的时候,个人只是集体中的一员,人们就会意识到要获得个体的更好的生存,必然离不开集体。只有正确的恰当的处理好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当我们走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关系的协作要求越来越突显时,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完美结合就成为主体性的需要,并可为主体认知和反思。这种认识和反思的结果是,人们会把有利于两者结合的方式作为行事的选择依据。

三、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在现时代的实现路径

第一,选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的价值取向。“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其侧重点是在价值判断方面,即着重于表达个人行事的选择应以“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为重心”的价值取向。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个人行事判断的逻辑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或义务作为判断的谓项,其判断形式是:按法律规定的权利为本位,只要不违法,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判断的基本依据。如“哭泣宝塔湾”中“挟尸要价”的船家,不合道义,但是不违法,即使面对道德谴责也不脸红心跳;再如地沟通油、食品安全问题一再出现,只为了图个人利益的满足。另一种是以社会伦常和道德关系作为判断的谓项,其判断形式是:可以是“个人”本位,也可以是“国家或社会本位”。人是以群体性为基本存在方式,因而,在个人与国家社会的矛盾中,国家社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特别在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理想境界的中国,个人应以国家为本位,个人的行为应该有益于国家、社会、大众,要以国家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事或价值判断标准。

第二,选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最大相融”的判断方式。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对于个人而言,在个人行事判断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境,选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最大相融的判断方式。“本位”一词表达的是“基础”、“标准”、“重心”、“核心”之义,以上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疏轻疏重,事实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两种判断可以或存在事实互通的局面。因为:个人是社会活动最基本的细胞,个人权利是政府、组织与个人关系的基石,个人应具有独立于集体的权利。但是,个人的权利是在与政府、组织和他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公众道德维护,实际上潜藏着个人权利实现的集体依托。即使是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与政府、组织的关系是一种契约性关系,表面上看,国家社会的公众道德更多的要为个人权利实现服务,似乎个人权利本位成了理所当然的客观事实,但是集体利益的损害最终会使个人权利的实现失去集体依托,换言之,即使有形的个人权利得到实现,但是群体归属的需要却受到影响,无形的个人对群体的精神需求立即失于当下。我们反对传统经济体制中,把个人权利淹没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个人成为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从属物的同时,我们也反对在市场经济中,以借口等价交换价值规律为衡量标准的权利与义务的“金钱”对等。在现今应该是双主体的“本位”,个人与集体是天秤的两端,要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关系相互融通的基础上,兼顾两种判断。即维护个人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不损害集体的利益和公众道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处于困顿和危险的同类施予援助,选择两者兼容统一的行事方式。

第三,选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最大统一”的行事方式。即要尽量选择有利于维护个人一般权利的公权、公德的行为方式。从国家社会而言,承认个人应有独立于集体利益的权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国家社会存在的基础,国家社会的管理机构——政府只是个人作为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公民个人则是委托人。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民只是将权利委托给政府代理而非转让给政府。因此,政府应维护个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如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择业自由权和消费自由等。但是政府维护的不是某一个具体人的权利,而是作为公民的一般性权利。如果同样以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为最大原则的话,政府决策和导向是以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为行为准则的。当政府决策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时,政府就会得到公民的拥护;当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损害公共利益时,政府就会失去支持它的民众。而且做为公权的代理人,除了一般的维护个人权利之外,还有一个引导公众维护公权、公德的义务。公权和公德是增进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基础。很难设想,一个人人自我的社会,人人只盯着自己权利,绝对自私自立的社会,个人能得到多大多久的个人收益。象《哭泣的宝塔湾》的船家的行为,表面上符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虽然不违法,但是为什么会舆论哗然,究其原因就在于其行为损害了有益于维护个人一般权利的公权、公德的社会基础。因而无论是政府亦或个人,要长久的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都不能选择损害有利于维护个人一般权利的公权、公德社会基础的行为方式,而是要选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最大统一”的行事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市场经济虽然是契约型社会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的条件。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个人权利最大化的实现来说,市场经济制度并非万能。它是以社会财富尚不充足,资源稀缺为其存在条件的。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由于每个人自身的资源有限性,必然会带来不平等性,形成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某些对抗与矛盾。因而,作为国家社会及大众,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之后,都应该超越个人一已之私,力求为实现社会财富的丰富,人们思想境界的提高做些努力,因为,只有当商品交换成为多余时,在集体利益极大增进中,个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各得其所即个人权利的最大化。

[1]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2]法律万能?——湖北大学生救人溺水事件给我们的启示[EB/OL].2009-11-08.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0625a40100frqr.html.

[3]孙显元.总体社会、主体社会和社会建设[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4]高健龙.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中的一个争论[J].理论界,2009(2).

[5]江涛.不应当提倡个人主义[J].真理的追求,1999(11).

[6]欧阳向英.社群主义是西方左翼政治思想的新形式[J].国外理论动态,2000(12).

[7]张磊,林泰.对个人主义的历史思考[J].高校理论战线,2000(2).

[8]邱实.西方人都肯定个人主义吗?——读《西方人看个人主义》[J].新长征,2003(2).

On the Harmonious Unity Between Individual Right and Collective Benefit in the Present Age

CHEN Wen-qing
(School of Politics,Huzhou Teachers College,Huzhou 313000,China)

In recent years a series of typical moral events have triggered a discussion about moral and value issues.These events,which reflect th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the individual right and social normality,happened after 30 years of Chinese reform.This essay holds that we should enter an age with the unification between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harmonious unity,for the sake of which,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necessity,possibility and ways to achieve both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 benefits in the present age.

individual right;collective benefit;harmonious unity

D648.2

A

1009-1734(2012)04-0038-04

2012-03-14

陈文庆,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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