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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实现的文化阻碍

2012-08-15夏丹波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丧偶民间文化亲情

夏丹波

(贵州省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贵阳 550001)

论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实现的文化阻碍

夏丹波

(贵州省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贵阳 550001)

农村丧偶老年人的结婚权作为婚姻自由权的重要内容,早已得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甚至《刑法》的确认,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但这一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却往往因遭遇诸多的阻碍因素而无法顺利实现,而落后的婚姻目的观、家庭本位思想、“从一而终”的贞操观、关于再婚的迷信思想以及亲情至上的思想等文化阻碍正是这一法定权利不能实现的重大阻碍因素之一。

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权利实现;文化阻碍

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甚至《刑法》都确认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老年人结婚权的事例确屡见报端,丧偶老年人尤其是农村丧偶老年人的结婚权实现状况极不理想。是什么原因使得农村丧偶老年人的这一法定权利不能顺利实现呢?笔者在考察后得知,农村丧偶老年在实现其结婚权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经济和文化两大阻碍因素。经济阻碍是很容易理解的,主要包括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各种经济和时间成本(对此笔者已写文章作过专门论述);而文化阻碍相对于经济阻碍来说就要复杂得多,本文将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具体的分析论述。

也许很多人都认为农村丧偶老年人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再婚所需的各种费用,或者是无法支付再婚被阻后用于维权的各种费用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实现再婚。这样的推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还需认识到除了各种有经济内容的阻却因素外,农村丧偶老年人还有怕自己名声受损,怕村民取笑等与农村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有关的再婚阻却因素。在此,笔者把诸如农村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阻却因素归结为民间文化的阻却。我们都知道缺乏物质条件,农村丧偶老年人就会因为无力支付再婚后必然增加的生活所需以及无力支付再婚遭遇阻止后的维权所需而无法实现法律明确赋予他们的结婚权。而缺乏文化条件,农村丧偶老年人同样会因不利于结婚权实现的权利环境、不利于结婚权实现的舆论评价、不利于结婚权实现的道德体系、不利于结婚权实现的风俗惯例,在实现这一权利的过程中遭遇精神痛苦,而对于笃信“人言可畏”的中国农村老年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以致于难以承受的精神成本。可见,比起农村老年人结婚权实现的经济阻却,其文化因素的阻却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只要我们对民间文化在我国农村的实际规制力作一个分析就会认为这一论断决非夸大其词。在当下,虽然国际区际交流日益广泛,世界不同国家、国内不同地区间的各种文化此消彼长、互相渗透,但在中国广大农村其传统的农耕生活并未有实质改变,同时包含着积极和消极因素的传统民间文化在农村一直未受到较大的冲击,并且通过各种形式融进了农民的日常生活,以一种未引起人们注意却极有控制力的方式规制着他们的行为,这就解释了在建国以来,在国家法制不断健全、立法空白逐渐减少,普法工作有序开展的法治推进过程中,为什么国家制定法律始终无法在广大农村树立应有权威,农民法制观念仍很淡薄,权利意识相对不高的奇异现象。因为这些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过逐渐积累,并无形地融入中国历代农民血液中的民间文化,才是广大农民行动中实际起作用的法,在我国农村正是这种“活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国家制定法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从而架空了国家制定法,阻碍了国家制定法的实现。国家制定法在农村失去实效的同时,由其保障的公民权利当然无法顺利实现。[1]而农村丧偶老年人的结婚权由于其实现的环境在农村,那么民间文化无疑是其正当与否的评价依据,事实上,在我国民间文化中,有许多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道德习俗对丧偶老年人的再婚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实现过程中无疑会遭遇来自民间文化的阻碍。那么在民间文化中具体有哪些传统的观念、道德或是习俗会不利于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的实现呢?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述:

一、落后的婚姻目的观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人们一致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在西周,为解除男女婚姻而确立的“七出”制度[2]中就明确规定了“无子去”。这种以有无子嗣作为婚姻解除的法定条件的立法规定,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男女婚姻目的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生儿育女上。虽然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人们的个性在封建思想的桎梏中逐渐得以解放,人的许多本性需求得到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承认,受此影响,人们认识到缔结婚姻还是人性的需求。并且在现代科技不断进步,医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人们又不无惊奇的发现婚姻还有促进身心健康、达到精神慰藉、巩固家庭和社会和谐等功能。但是,这些进步的认识在广大农村的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对于生长在农村,长期接受封建落后婚姻目的观影响的人们,还是对他们固有的认识深信不疑,即他们从极为狭隘的视角出发错误地对婚姻的目的进行单纯的一元评价,从而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或是满足性需求,而对之多元的面向视而不见。从这一单纯狭隘的婚姻目的观出发,他们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农村丧偶老年人或是由于已有子女,不再需要婚姻;或是由于年老没有性需求(当然现代医学的研究表明,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而不必再婚。由于认识本身的错误,人们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农村丧偶老年人再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麻烦不断。所以他们对农村丧偶老年人再婚是不赞成或至少是不支持的,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农村老人再婚会障碍重重。而更为棘手的是,农村丧偶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他们本身也生活在农村,也毫不例外地受传统婚姻目的观的影响,会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不必为再婚的事再折腾。尽管我认为,这会是一种被迫的认识,因为农村丧偶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这一当事人的角色使他对自己本身的需求是十分清楚的,只是迫于大环境的压力,他们无奈地掩盖了这种需求和放弃了对这种需求的追求。

二、家庭本位思想

在中国的农村社会,从古至今,家庭本位思想占据主导。在一个家庭当中,个人应当不遗余力地为整个家庭谋利益、谋发展。在家庭内部,家庭的利益是首要的,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在家庭与社会、家庭与家庭的外部关系上,家庭的声望是首要的,个人应积极地维护。为了家庭的利益,为了家庭的声望,个人的幸福必须让步,如果发生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冲突,那么个人的任何需求都应放置,个人的任何感情都要压制。如过去一段时间在农村,因背负了缓解家庭经济困境、解决作为家中顶梁柱的兄或弟的婚姻问题等重担,而违心嫁给自己不喜欢甚至是憎恨对象的女孩可谓比比皆是。[3]在这种思想的压制下,个人成了家庭的附庸,成了实现家庭目的的工具。而其本身作为人的独立性、个性、权利等被无情地剥夺。这样一种歪曲个人价值,压抑人性的思想无疑会使农村丧偶老年人尤其是女性老年人的结婚权遭遇否定,因为,农村的婚姻伦理要求丧偶妇女坚守贞节,做到“从一而终”,如果再嫁将是一个家庭的耻辱,尤其是老年人他们本身被作为家庭成员行为的楷模,负有维护家庭声誉、保证家庭清白的重大责任,他们必须为老而尊。这是他们自己对自己的要求,更是其它家庭成员尤其是晚辈对他们的要求。因此受此思想的约束,农村丧偶的女性老年人,首先是自己连再婚要求都不愿或不敢提出,更不要说当其执意再婚而受阻后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或准法律的救济手段;其次,就算农村丧偶老年人提出了自己的再婚要求并坚持自己的要求,但是他们的行为无疑会遭到来自家庭成员的强烈阻挠,以致于加大了其权利实现的难度和成本。

三、“从一而终”的贞操观

“从一而终”是封建社会对妇女在婚姻上一种歧视性的要求,它规定妇女一生只能嫁一个男人,在婚姻期间不能要求离婚(但男方可以很随意地休妻),即使这个男人先于自己死去,也要为他守节,不能改嫁。[4]这一极不公平、不人性化的思想在今天虽然已被否定,但其在农村却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况且农村老年人就是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成长的,他们青年时代的婚姻观也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因此这一思想在农村老年人当中还很盛行。他们从内心里根本没有摆脱这一思想的束缚。所以,当他们丧偶时,便会忍辱负重地服从这一思想的指导,本身不会提出再婚的要求;而且即使有那么一个思想开化的丧偶老人提出了这一要求,其他同样受此思想影响的人便会据此对他说三道四,而这也正是多数农村丧偶老年人所无法承受的。因此,由于农村丧偶老年人自己对这一错误思想的笃信所产生的内在压力和他人笃信这一错误思想而施加给农村丧偶老年人的外部压力,使得再婚成为许多农村丧偶老年人难于启齿甚至不敢启齿的话题。这种内外交困的道德环境当然会使农村老年人的结婚权因沉重的精神成本而夭亡。

四、关于再婚的迷信思想

在广大农村,还存在再婚妇女死后在阴间会遭分尸惩罚的迷信思想。鲁迅在《祝福》一文中就深刻细致地描写了,主人公祥林嫂因受这一思想的困扰无法求得解脱,在惶恐不安中悲惨死去。按理说这一思想在文明进步的今天显然已无立锥之地,而且年轻一代更是觉得这很荒唐。但是在农村,许多老年人的文化程度并不高,甚至多数是文盲,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一直生活在农村,信息封闭,思想落后,同时又没有渠道获得符合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思想和正确的知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对生活、婚姻等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比较久远的年代,所以,诸如此类在今天的年轻一代看来愚昧荒唐的迷信思想,他们对之却深信不疑。而受此类思想的误导,他们在实现自己结婚权的道路上自设了一道不小的障碍,使他们在主张权利时显然底气不足。

五、亲情至上的思想

农村社会,是个以家庭为单位、以亲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的普遍信条是“家庭就是一切”、“人情大于王法”。在这里,家庭内部的纠纷、矛盾一般完全依靠亲情解决,而家庭成员或家庭整体与外部发生的纠纷,一般也会通过人托人,亲找亲的方式,主要寻求亲情化解,很少会“劳驾”国家制定法出面平息。发生纠纷人们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而是亲情化解,维护权利人们采取的不是司法救济而是人情交涉,甚至惩罚犯罪人们也不愿诉诸刑罚规定而是试图亲情感化。可见,在农村社会中,亲情是维持各种关系的润滑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它在维系农村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上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人们对其非常珍视,不到非常情况,谁也不愿承担破坏亲情的罪孽。而农村丧偶老年人的再婚纠纷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阻碍他们再婚自由的往往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子女或其他至亲。在这亲情浓郁的环境里,农村丧偶老年人要实现其结婚权,他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两难困境——一边是自己的幸福和权利,另一边是子女的利益和颜面。在这两者择一的选择中,无论权利主体作出怎样的决定对他来说注定不会有大获全胜的结果。而且多数情况下,出于亲情的考虑,权利主体往往不会采取较为强烈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他们宁愿自己忍受权利不能实现的痛苦,也不愿诉诸司法救济使自己的亲人遭到法律的惩罚。可见,在漫长历史长河中,亲情虽然一直以其特殊而强大的力量承担着调整各种家庭关系的重担,但在家庭关系迅速演变并日益社会化复杂化以及社会规制不断法制化的今天,亲情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阻碍国家法治化进程,动摇法律权威的顽固力量。

如果要用几概括的句子对农村丧偶老年人结婚权实现的文化阻却作个小结的话,我想用以下的语言是恰当的,与这一权利实现的经济阻却相比,文化阻却更多是以人们不易察觉的隐形的方式在起作用,虽然方式隐蔽,但事实上一点也不消弱它的强大的力量,相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它对权利主体结婚权的实现有更大而且更难克服的威胁。简单地说,这一威胁是这样形成的,单一的婚姻目的观、家庭本位、从一而终、亲情至上以及一些有关再婚的错误或迷信的认识等思想,作用于长期生长在这个环境中的每一个人(当然包括权利主体自己)的内心,并慢慢融入他们的血液和生活,使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受到这些思想的指导和评价。如此,这些思想首先在权利主体内心构成了一个严密的过滤系统,权利主体的所有行为都要经过它的筛选,符合这些思想的将得到支持,而背离这些思想的将受到阻击;其次在权利主体的外部,权利主体的行为又受到被这些思想影响的生活在他们周围的每一个人的评价,而这一评价就构成了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一个强大的外部环境,如果权利主体的主张、行为与这一环境中所充斥的思想格格不入,那么这些主张和行为很可能会窒息。总之,正是这些民间文化中所存在的与权利主体的权利不相容的思想形成了阻碍权利实现的内部压力(内心的)和外部环境(舆论的)。而权利主体要实现他们的权利就得有足够的勇气和力量承受这种压力,突破这一环境。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32.

[2]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42.

[3]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P261-269.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P191-192.

[4]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版,P52.

夏丹波(1982-),男,贵州遵义人,硕士,贵州省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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