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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办理赠与公证的审查要点

2012-08-15朱光军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朱光军

(滦平县公证处,河北 滦平 068250)

赠与公证是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财产转移的主要手段之一。司法部发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二条将赠与界定为“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并非以受赠人接受赠与为成立要件,赠与人完全可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无条件地撤回赠与,除法定情形外,并不对受赠人承担过多的责任,赠与关系的建立需要受赠人对赠与行为表示接受。我国公证领域所指的赠与并非只指普遍存在的赠与合同,也包括赠与人的单方赠与书记受赠人的单方受赠书。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包括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与赠与合同公证的区别

赠与书公证是指对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进行公证,受赠书公证是对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进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是对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其所证明的行为时双方法律行为。

首先,二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证明的是单方赠与行为(受赠行为)是建立赠与关系的必要要素。因此,赠与关系是单方赠与的必要条件,单方赠与是赠与关系的充分条件,赠与关系的建立是在赠与书成立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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