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涉农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2012-08-15申哲铭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农村
申哲铭
(曹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菏泽 274000)
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权力、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活动,严重妨碍农村优势产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关注民生为基石,把服务民生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以曹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2011年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件4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 509 317.97元,为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村民之间的安定团结,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就查办此类的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些调查分析,以其抛砖引玉。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类型看,涉及罪名比较集中。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犯罪、贿赂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2008年至2011年所查办的贪污案4件21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50%;受贿案6件15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35.7%;挪用公款案4件6人,占此类案件总人数的14.3%。
2、此类犯罪的手段方式比较固化,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国家惠农资金等相关补贴的侵吞和窃取。二是因超生户超生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这些收费多被犯罪人员以截留或者隐瞒不上交的形式放入自己口袋。三是超生户为躲避查体而上交的保胎费。四是犯罪人员将所保管的集体财务供本人使用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