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生态化发展*
2012-08-15陈辰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陈 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实现了从“野蛮文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不断地进行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根据法律的二维层次维度理论,法律有显性维度和隐性维度。法律的显性维度是指实定法;法律的隐性维度是指实定法之外的附生性要件,是一定的法律法规之外的实际现象,这些实际现象包括对法律有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笔者将法律存在的生态环境定义为法律本身和法律以外对法律有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一、生物生态圈与法律生态化
根据哥德尔不完全性定律:“在一个内部协调的系统之中存在着不能在该系统内部证明的命题,这个命题的证明需要到该系统之外去证明。”介于法律系统也是一个内部协调的系统,我们就可以推断出法律系统本身存在着自身不能解释的东西,需要到法律系统之外去证明。也就是说,法律的存在要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外界环境中其他因素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协调的。
生态学上,对于一个生物体来说,它存在于生态体系中,即生态圈内。生物体存在的生态圈是指地球上凡是出现并感受到生命活动影响的地区,是地表有机体包括微生物及其自下而上环境的总称。生物的生存、发展、灭亡都与这个生物圈里其他物种环境有关。相应的,如果将法律本身看作是一个生物体,那么法律这个生物体就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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