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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视阈下的政府治理——基于弱势群体的角度*

2012-08-15苗倩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苗 倩

(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弱势群体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因为人生来就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每一个人不可能从一出生就获得同他人相同的体能、智能、权能以及社会资源。所谓“法律上人人平等”只不过是我们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学术界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看法。社会学界最早使用这个概念,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即把弱势群体同贫困者相联系。齐延平教授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在智能、体能、以及权能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它指的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群体,还指称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贫困、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1]法学界的这种定义将弱势群体视为一种相对的、动态的群体,突出了弱势群体在不同时期应该具有不同的特征。当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日显突出,从实践方面,对于政府和实际工作者,应重视和研究弱势群体问题,严格制定和执行支持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一、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及产生的原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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