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对苏维埃制度内涵的多维界定
2012-08-15赵纪梅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赵纪梅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苏维埃制度是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建立的全新的政治制度。在制度创立和建设过程中,列宁赋予其丰富的内涵和深层的意蕴,使得这一制度具有多重涵义。厘清列宁对苏维埃制度内涵的认识和界定,我们才能正确理解苏维埃制度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苏维埃制度的历史意义,从而为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指引方向。
一、苏维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意代表制度
苏维埃制度首先是一种代议制度。列宁虽然崇尚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但从来没有笼统地否定过代议制度,而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从不同角度给予代议制度以公正的评价。他充分肯定代议制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进步意义,并认为代议机构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必要组织形式,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成‘工作’机构。”[1](P151-152)即代表机构中的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直接负责。所以,在由“清谈馆”变为真正的工作机构后,代表制度仍然存在,只是代表们所享有的特权地位不再存在。苏维埃制度就是列宁所设想的这种理想代议制的现实模式。在苏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被选举出来的苏维埃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检查者,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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