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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012-08-15邹欢艳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邹欢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广东广州511365)

微博作为网络沟通的新宠儿,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微博之所以称之为“微博”,是因为其较之于一般的博客来说,字数要求在140字以内,其特点是内容少、发布快、传播广。微博作为一种门槛与技术含量低的网络传播工具,其涉及的利益群体非常广泛,在彰显微博个性的同时,极有可能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这无疑对传统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提出严峻的挑战,每天数以亿计的微博信息正在更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断浮出水面。

一、微博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一)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能否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根据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因此,判断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看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作品。微博作为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时候是微博客对私人的生活、工作、趣事等的记录,包括一些日常的语句、自己拍摄的照片以及视频,原则上这些微博均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该具体微博的内容而定。如果该微博只是对一些平常生活情感的梳理与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没有突出原创的智力劳动结晶,那么这类微博没有独创性因而不能称其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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