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的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
2012-08-15曾少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曾少武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湖北孝感432000)
职业教育承担就业培训工作既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其服务社会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体现。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推进区域性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对落实国家就业培训工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一)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内涵
所谓职业培训,就是对学生或成人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的有组织有目的的培训活动。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所谓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就是指以职业院校或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主体,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展需要,运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行政管理、企事业员工或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为目的的培养、教育、训练等活动。
(二)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几部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培训与保障的法律规定及其体系的顶层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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