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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

2012-08-15王松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1期
关键词:文明生态研究

□文/王松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生态文明的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文明和伦理的高度,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海洋占有重要地位,并对人类生活有巨大影响,因此研究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保障与对策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所谓“海洋生态损害”是指由于人类的各类行为和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由海洋生物及其周围海洋环境相互作用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海洋生态损害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海洋侵权。传统的海洋侵权是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媒介,以其他法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为侵害客体。海洋生态损害的侵害客体是整个人类的海洋生态利益,这种损害不涉及个人私权,海洋生态环境是受损的直接对象,而且海洋生态损害本身具有难以恢复性,甚至是不可逆性。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主要分为陆源污染物排放、海洋油类污染、破坏性开发活动等,而这些也正是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主要损害行为。

一、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的现实问题和研究情况

近期,在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海洋污染侵权案件接连出现,从2010年7月16日大连原油爆炸泄漏事故到2011年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污染程度范围是越来越大,而这两起事故也同时殃及到河北、山东、辽宁三省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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