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排除的判定要件和排除方式
2012-08-15湛晓丹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爱 林,湛晓丹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2.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412008)
环境侵害排除请求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权益受到重大侵害、侵害结果违法、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的,即表明受害人已受到侵害并可提出环境侵害排除的请求。但是,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排除请求,在诉讼中,法律基于公平必然会允许对方提出一定的抗辩事由,如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事先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等等。这些事由往往成为法院判定侵害排除请求是否可行的重要因素,法院据此要将这些抗辩因素与环境侵害排除的请求情形加以比较,以判定妨害是否重大、侵害利益的性质如何、经济上的可能性大小、价值判断结果等相关问题,进而决定是否满足或何种程度满足受害人环境侵害排除的请求。这些法院据以判定的要素就是环境侵害排除的判定要件。
与行使要件相比,环境侵害排除的判定要件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1)判定要件通常要就个案情形比较衡量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大小和被告加害行为的效用性而定,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而行使要件是恒定的要素构成;(2)判定要件通常由法官对具体受害人受害和加害行为等相关因素进行选择比较衡量,有一定主观性,而行使要件讲的是环境侵害排除请求权固有的属性和组成,它是客观的存在;(3)判定要件具有鲜明的个案特征,而行使要件讲的是共性。
因此,要具体列出判定要件的内容清单,几乎是无能为力,但这些要件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即法官据此将做出是否给予具体侵害排除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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