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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成因与对策研究

2012-08-15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肖 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即地方政府不应该存在债务问题。但事实上,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数额十分庞大,根据审计署的统计,我国未来三年将有超过35%的地方性债务到期,其中2012年、2013年到期的额度分别约为1.8 万亿元和1.2万亿元,合计占2010年年底债务余额的28%左右,已经超出了可控规模。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出债务数额庞大,举债主体众多,举债方式不规范,透明度低等问题[1],债务风险日益突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安全,特别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界定、分类

在讨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前首先要界定清楚它的概念。地方政府在我国主要强调层级性,即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其中县乡一级通常被称为基层政府。政府债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债务指政府作为债务人必须按法定条件和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承担的自己偿付义务。广义则指政府为了维持自身合法性,若实际履行的义务少于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则必须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所需要的资金支出额,即政府债务。

在中国,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界定尚存在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目前,国内立法上与地方债务多少有点关系的法律法规有《预算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但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为地方举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规范地方债务还有很大的实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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