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法:出口退税质押中银行是否能从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2012-08-15春风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春风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8日,被告常州市A服装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原告某国有银行常州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出具一份“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以A公司的出口退税权利作为向B支行借款的担保,该公司一旦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B支行有权从该公司在B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的出口退税专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在另附的一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上,常州市国税局盖章确认:截止到2003年12月18日,A公司的应退未退税额为1351.31万元。2003年12月25日,被告A公司与原告B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支行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6月22日,月利率为5.04‰。同时,A公司与B支行还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B支行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B支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了450万元贷款。2004年2月20日,被告A公司又与原告B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04年8月8日止,月利率为5.04‰。同时,双方还签订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B支行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B支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2004年4月22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B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6月7日,被告A公司向B支行出具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以其房产为A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月14日,B支行以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函,A公司对此没有异议。6月24日B支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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