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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结构性困境及对策

2012-08-15何燕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院系

何燕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2.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中国的法学毕业生不好找工作,这已经不是一个新闻。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项有关“中国高等教育追踪评估调查结果”的报告显示,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就显示了危机,当年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就已经排在第187位,2005年则成了“敬陪末座”[1](P161),此后多年一直持续低迷,在广东省2008届本科各专业大类中,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依然处于末位。[2]根据经济学最一般的常识,当产出过剩时,随之而来的就是生产计划的重新调整,减少对过剩产品的投入。如今,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正在遵循着这一规律。在连续多年的法学毕业生难以就业的情况下,法学学生的招生规模也在逐年下降,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我国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在急剧扩招转入萎缩态势后,一些资质比较薄弱的法律院系由于报考生源不足被“关停并转”的可能性增大(实质上这已经不是一个可能性,而是已然或正在成为现实,笔者在2010年初就了解到两则相关的信息:山东工商学院的法学院已经被撤销并入了思政专业,湖南科技学院已经停止法学教师的招聘计划。而即便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基础比较雄厚的政法院校和综合类的法学院,也早就在法学本科学生的招生计划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削减。),面对着法学教育市场的自发性调整,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理性反思阶段。分析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轨迹,寻求导致法学招生困境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以期为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规模提供理性决策的基础,是本文试图追求之目的所在。

一、我国法学招生规模萎缩之成因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职难求的困境已经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到了法学专业招生的萎缩,通观我国30年法学教育的发展,我们发现,导致现有法学教育的招生困境的诱因乃是由于政策的不当导向、高校的利益驱动催生了法学教育规模的泡沫式发展,现在法学教育生存困境不过是泡沫破裂后的产物,此外,我国现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僵化导致了法学毕业生难以迅速胜任实务工作也是造成法学毕业生工作难找的主要因素。

(一)政策的不当导向

30年前,“文革”结束之时,中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百废待兴的状态。全国仅有两个法学本科和一个法学专科。并且已经多年没有进行招生。为了刺激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中共中央、教育部、司法部等多次发文要求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要实行 “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举“,”提倡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要培养适合全国各不同层次需求的法科学生。客观来说,这些政策对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振兴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截止1989年底,全国就复建和新建了约106所政法院校和法律院系,基本满足了当时公检法司的法律人才缺口。倘若当时能够将法学院系的兴建放缓一点,可能就不会出现现在这种被迫萎缩的态势。然而,政策的导向在1992年后依然是法学教育的规模要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个台阶[3](P41-42)于是,全国法律院系的扩建步伐不但没有慢下来,反而相较于以前有了更快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是以提高法学教育的数量为重点,因为质量的提高不可能通过短短几年的时间就能够大幅度提升的。并且在原有法学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师资的来源基础——姑且不讨论质量问题,起码在数量上有了保障,这也为各高校新建法律院系提供了便利条件。)到2007年底,我国已经拥有法律院系927个,培养层次遍及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学生毕业人数达到139060人(包括全国普通高校法学类专业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博士生)。[1](P161)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毕业群体,我国传统的法律职业需求却已经趋于饱和①。再加上法学专业不像中文类专业在各职业群体中都可以寻求到职业相似点,法学专业过于狭窄的职业需求认同点更进一步加深了法学毕业生一职难求的窘态。

(二)各高校自身利益的驱使

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中国的大学掀起了赶超世界一流大学的浪潮。这种“赶超风”主要是试图通过扩大办学规模来进行的。采取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兼并其他高校来扩大整体办学规模;二是通过增加新的专业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而法学在经过十几年政策的引导和发展后,在中国已经成为显学,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的建设本身成本投入比较少,(在我国法学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下,只需要教师、教室的成本投入,相较于理工类专业在教师、教室外还需要的各种实验设施的大量投入,建立一个法学专业无疑要划算的多。)并且,收益明显。由于“文革”时期对法学教育的破坏,使我国的法律职业从业者的专业能力频频受到各方的质疑,所以,从20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开始,我国的各法律职业系统就把提高本系统内职工的学历水平作为一件头等大事来抓,学历水平较弱的人员纷纷通过在职入学的途径以获取更高的学历来满足政策上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高学历的要求。此外,因为毕业后分配不错——大多能够进入公、检、法等政府机关,所以法学也因此在某一时期成为了我国高考学生选择的热门专业。法学一时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显学。法学教育的需方市场的强劲为拥有法学专业的各类院校带来了生源的同时也促进了各高校的收益。这让一些尚未拥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在眼热之际也谋划着将法学专业的设置作为本校专业模式扩大的第一选择。再加上我国法学专业设置的门槛极低——全国尚没有统一性的关于法律院系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的规定,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的设置完全交给各高校自主决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学专业设置的失控,如今,除五所原司法部直属的政法大学外,各综合类大学大多设立法学院,不仅如此,理工类、师范类、农业类等专业性大学也纷纷开设了法律院系。甚至一些系统独立设置的特殊类型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学专业,如某铁道医学院开设了法学院专业,对外宣称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铁道医院的医患纠纷”。由于它属于铁道系统的一部分,即使教学质量令人生疑,但学生往往还是能够分配到相对不错的工作,这样就进一步挤压了优秀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空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4]有学者评价:“我国法学院系由1977年的3家发展到目前的600多家,增长了200多倍,这其中的办学动力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利益的驱动。在这种利益驱使下仓促上马的法律院系的教学设施的配备极不完善,有的没有图书馆,有的没有一名法学专业副教授,有的让一个老师上两门甚至三门课,有的院校让自然辩证法博士教法律课。[3](P22)如此的硬软件的配备,其培养的学生的法律素养可想而知。

(三)现有法学教育模式难以适应法律实务需求

高校培养目标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忽视,导致学生毕业后由于缺乏实务的经验而难以很快融入工作,这也成为了学生毕业后不被实务部门认同,难以找到理想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现有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的培养主要是普法式、通识型人才,在法学专业的入口上也没有类似于西方法学的严格准入制度。这虽然对我国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精英化理念,导致法学学生的培养流于普法式,再加上各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上过分追求科研成果,使得大多数教师在教学上的投入相应偏少,主要集中在对课堂45分钟教学的关注,而对学生课后的培养和训练则重视不够,这就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法科学生基本在课后就处于自由放养状态。即便是在45分钟的课堂授课阶段,也大多采用讲授式的授课方式,对学生的培养注重理论灌输,主要从概念、原则、规范出发来对法学知识进行传授的传统 (这是作为成文法系国家的传统的授课方式)。②但这样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实务培养却是不够的。纵观世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大部分都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类似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主要进行法律概念、原则与规则的理论学习;第二个阶段则是必须前往各法律职业场所进行所谓“学徒式”的实践培训。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的盲目扩张,这使很多法律院系只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忽视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大部分学校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学实践基地。即便是规定了半个学期的实践课程,也往往让学生自己去联系实践部门进行实习。而学生则将其视为当然的回家休息或司考、考研备战时间,真正用心到基层实践部门学习的学生人数很少。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的法学毕业生自然难以应对社会实务中的各种鲜活的法律实践问题。在笔者与法务实践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时,许多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希望高校课程加大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烟台一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律师曾感慨:“现在对刚毕业的年轻律师所写的法律文书我必须每次审核,否则就会出现许多常识性的错误。所以现在我们所是尽量不招刚毕业的学生,否则我们的工作量就会额外大量增加。”

二、我国法学教育招生之困境

我国法学教育这种不顾质量,但求数量的泡沫式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泡沫破裂的后果。需方市场饱和后出现了供方市场过剩的危机。大量法学毕业学生不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甚至难以找到工作。如此结果直接反馈到高考毕业生报考法学专业的数量急剧下降,法学从显学变成了高考报考的冷门专业。受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一些资质薄弱的法学院系的生源链条断裂,没有生源的法学院系的生存难以为继,前述的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成为多米诺骨牌中最先被市场淘汰的牺牲者。而一些知名的法学院也通过调低对本科学生的招生计划来应对这场波及整个法学教育市场的危机。如中国公安大学将退出“法学本科市场”,不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1](P159)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本科学生的人数已经连续多年控制在50名左右。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梁永文先生的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924③所拥有法律院系的高校中,2006—2007学年继续招收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的院校只有826所,而且在98所招生数为0的院校中,有20所院校在2006年9月以后法学专业本专科的在校生数也将为0。[1](P158)

另一个令人堪忧的问题是,即便在能够保持招生数量的法学院,其生源的性别比例失调现象也极为严重。大多数法学院出现了女生数量倍增,而男生数量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已经维持了多年。在我所任职的烟台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生的男女学生比例已经持续多年保持在1:2左右。而某211高校法学院2009年诉讼法专业招收的27名硕士研究生中,男生仅有2名;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则全部是女性。这说明就业空间的缩小也同时导致了法学对优秀男性生源的吸引力减弱,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高中理科学生以男生为主,而文科则是女生一统天下。法学专业现有的性别比例分配说明了法学专业已经很难吸引理科学生的加入——因为就业困难。而同时,更令人担忧的是由此所导致的将来法律职业群体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男性思维长于理性、逻辑,而女性思维则偏于感性、直观。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这两种思维模式的互补促进都是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而现在法学教育存在的性别偏差必然打破原有的两种思维互补促进的平衡,使整个法律职业发展前景堪忧。

针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许多学者在各种场合纷纷要求从行政上缩减当前法学本科整体招生规模,对现有的缺乏法学教育优势的大学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强制其减少招生量;笔者以为,通过行政手段固然能够将部分资质薄弱的法学院(系)较快地进行淘汰,但更重要的是需要提高我国法学专业设置的准入制度,合理平衡中西部法学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法科学生的入口层次,贯彻精英化的培养理念,加大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更新学生就业观念,拓展新的法律职业领域,化解我国法律职业市场供需矛盾,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三、我国法学招生困境之突围

(一)合理调整我国现有法律院系的分布格局

如前所述,我国法学教育政策的不当导向及利益驱使致我国现有的法学院系的分布呈现不合理布局:一是法学院系设置得过多过滥;短时间内我国的法学院系从1978年的三个院系激增到2007年的924个[1](P158);二是法学院系的分布失衡,大部分法学院系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或聚集在一些原有法学实力雄厚的地区,如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而西部地区的法学院系的分布则较少,以此导致法学人才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出现了法学院系布局的结构失衡导致的人才配备失衡的局面,东部的法学毕业生一职难求,而西部法院系统中却缺乏接受过系统培养的正式法学院系毕业的法官。

这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已经在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下进行着自发性的解决,从2007年的924家锐减到2011年的627家,这说明市场的自发性调整效果相当明显(虽然也相当残酷),如果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相信这个问题的解决会较快地获得成效。但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防止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正是由于我国法学专业设置准入标准过低,导致了现有法学院系设置过多过滥。因此,从源头抓起,提高法学专业设置的准入标准,是防止低资质法学院系重复设置的必要手段。笔者以为,在这一点上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法学院系的准入制度,④将设立法学院系的资质审查交给一个客观中立的专业性机构来进行,我国可以在中国法学会设立这么一个资质审查机构,评审条件主要围绕该法学院的设立地区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师资力量结构配备、图书馆、实习基地等硬软件设施的匹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考核和审查。

其次需要解决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院系的分布失衡的问题,我国大部分基础比较雄厚的法律院系分布在华东、华北、西南等地,这就给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创造了一个失衡的导向。因为这部分地区大多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而且由于这些法律院校的辐射效应,使这些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基本占据了大部分的法律职业的关键部门,这也会促使新进的该校的法学毕业生在其学长们的协助下能够较外来毕业生更快地适应本地的法律职业环境。相应的外地院校的法学毕业生也就更难以获得当地法律职业市场的认同,虽然显失公平,但由于其中关涉人情、传统、风俗等多重难以从制度上加以控制的因素,所以这种区域性的职业认同在各地都有发生并将一直存在。由于法律本身也是一个地方性知识,因此回应这个问题的妥当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合理安排我国的法律院系的分布,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法学院系的发展。让优秀的法律资源配置尤其是师资力量的配置适当的向这些地区倾斜,通过高薪等措施的采用鼓励优秀的法学师资前往中西部地区任教,以培养适合中西部地区的本土法律人才。同时,也可以采用让优秀的法学教师前往中西部地区支教的方式来带动中西部法学师资力量的成长。(实践中已经在如此运作了,较有影响的是北大教师贺卫方支教新疆石河子大学的事迹。)

(二)优化法学教育的培养结构

我国整体的法学教育目标偏向于理论研究性人才的培养,从而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体系单一。缺乏灵活性,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本质上来说,法学教育的成果也是产品,需要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需求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能够迅速融入法律事务的实务类人才。这也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适时调整以前过于单一的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我国现在在高校的发展思路上已经根据各高校自己的发展特色,分为科研性、科研教学性、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等模式。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完全可以借鉴这一模式,在院系设置时,根据该院系所处的位置、师资结构、办学条件等相应的分为研究型院系、应用型院系。研究型院系主要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而应用型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则主要偏重实务能力的培养。这两类院校没有优劣之分,只有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由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各异,所以在具体的教学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以及教学方式都应该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来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的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两类院系的评价、评估机制也应该作不同的调整和定位。我国大部分法学院系人才的培养应该定位于服务地方的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此外,各法学院系也可以在这种基本定位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办学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特色办学,如笔者所处的烟台大学法学院,由于与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有着长期的合作,所以在人才培养上,互通有无,不但两校学生建立了多层次的交流,同时我院还利用东吴大学法学院深厚的英美法研究基础,建立了英美法特色班,从而为我院培养国际性法律人才目标奠定了基础。

(三)适当提升法学学生的准入标准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年纪太轻,没有社会阅历者不能理解法律的真正内涵。所以,美国法学院的法科学生的准入标准相当严格,它要求学生有了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文凭后,才能申请攻读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的重点。这一制度使法学院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社会经验,而且普遍年龄也较大。”[5]我国现有的非法律专业法律硕士的准入标准借鉴了美国模式,很多学者对这一学历培养寄予了厚望,如有学者认为,“要大规模削减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以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来重塑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6]但可惜的是,这一层次的硕士培养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教学计划的安排到教材的选用以及教师的授课方式,都没有体现出非法律法硕培养的特色,大部分法学院系将对他们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类同于本科学生的培养,有时候甚至还低于对本科学生的要求。笔者以为,非法律法硕应该成为我国应用型法学院系的主要学生群体,凭借他们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再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将这一类学生培养成我国将来法律职业群体的中坚力量是地方应用型法律院系主要的人才培养目标。所以,应用型法学院系应该根据非法律专业法硕的特点进行恰当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精心挑选专业教程,配备优秀的实务性教师进行有针对性地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也应该从以往的讲授式逐渐过渡为案例分析式、诊所式为主的实践能力训练,完成2-3年的法律系统性训练固然是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应有的学习目的,而通过司法考试也应该成为这类学生在学期间最主要的奋斗目标。

而研究型法学院则应该主要以培养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等研究型人才为主体,这类学生的生源入口主要是保留下来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的学生。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有以一贯之的学术思维的训练,我国原有的教学培养方案、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这类学生的培养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由于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量不大,所以这类法学院系的设置应该得到一定的控制。

由此,教学培养目标的转变将导致大部分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进入法学院系的学习,应用型法学院系的生源主要来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只有少量的优秀的真正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高中毕业生能够进入研究型法学院系学习,笔者以为将这部分生源可以直接设计为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以此吸引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的加盟。这亦会缓解由于我国前期过度扩张的法学招生规模所导致的供需市场的矛盾。

(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择业观

我国传统的法律职业群体主要集中在 “公检法司律”等行业,但随着我国公务员准入制度的改革,公检法司这类属于公务员编制的行业的竞争日益严酷,每年能够真正进入公检法司的法学院毕业生寥寥无及。这也成为一些优秀高中毕业生不愿选择法学专业的最主要的原因。然而,恰如我国法学界泰斗江平先生所言:“在我们国家,法学的就业面应该说是相当广的。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特别强的政治学或者行政学,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了政治学甚至是行政管理,所以我们可以去公检法,可以当律师,也可以去国家机关,我们也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基层,也可以在任何一个机构里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的几乎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机关、每一层次里面都能容纳作为通才的法律人,只要我们能把一些基本的东西学好。”[7]所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择业观,拓展他(她)们的职业选择思路,促使他们积极适应社会的需求,调整各自的择业意向是每一个法学院系所不可回避的责任。

综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激进政策的引导和过于功利化的利益驱使下已经由于招生规模的急剧扩大导致我国法律人才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而走入了一个瓶颈发展时期,如何稳妥地解决过剩的法学院系的消减和保留下的法学院系的继续生存和发展问题,是突破“瓶颈”的关键所在。笔者以为,在市场机制的自然淘汰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行政调控,合理布局我国法学院系的分布结构,平衡东西部法学教育的距离。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我国过于单一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将现有法学院系根据其办学条件划分为应用型和研究型,适当提高生源的学历层次,将非法学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对象,这是缓解我国法学教育供需矛盾,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良性运作之根本。注:

① 我国传统的法律职业局限于公、检、法、律等行业,而公、检、法都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其需求量受编制的约束,不会出现较大的职业需求缺口,经过十几年的学历培训和法学毕业生的流入,其人员结构已经基本稳定。由于我国不是律师强制代理国家,相应的在各种诉讼业务中也对律师的需求也不如其他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国家那么大。所以从市场的反馈信息来看,传统的法律职业市场已经趋于饱和。

②虽然现在也有部分教师加大了对案例的引入,但这种案例引入主要是针对所讲授的知识点进行展开,只具有局部性,缺乏全局性、综合性思维的培养,更不必说各交叉学科的融合贯通,而且,由于缺乏对学生课后练习的跟进,所以课堂上讲授的案例很少有学生进行过预习,同时每个班的学生人数太多,课堂上案例的分析也主要是老师在进行,没有给出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这也使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不够。

③文中的数据是学者们在不同时期的总结,所以出入较大。据烟台大学校长房绍坤在2011年6月与法学院全体教师的工作交流报告中提及我国现有法学院系629所。从数据的变化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学院系在这5年中数量的锐减。

④美国法学院设立必须得到美国法律人协会(ABA)下设的专门的法学教育部门的审批,美国法律人协会(ABA)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为会员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它不但负责批准开设法学院的申请,而且也对法学院教育进行评估。转引自丁相顺:美国的法学教育,http:// www.fzwgov.cn/Article/Htm l/2012/06/87_415498.htm l(2012-6-10访问)

[1]梁文永.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及症结[A].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麦可思.2009年广东省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直面法学类就业率最低的现实[EB/OL].http://www.ip1840.c0m/bbs/ archiyer/tid-3486.htm l 2010年4月14日访问。

[3]冀祥德等.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1-42.

[4]新闻快递:法学毕业生就业率倒数第二引发的反思[EB/ OL].http://365et.online.sh.cn/shownews.asp?idx=42361&r_uuid=4BC6284B-1845-4A0D-BAC6-45D32C7C2F46 2010-04-14.

[5]丁相顺:美国的法学教育[EB/OL].http://www.fzwgov.cn/Article/Htm l/2012/06/87_415498.htm l 2012-06-10.

[6]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贺卫方在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EB/OL].http://www.rongqiao.net/simp le/?t11629. htm l

[7]江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EB/OL].http://www.d ffy. com/faxuejieti/xuezhe/201111/26129.htm l 20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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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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